2017年3月31日星期五

嘉善一男子在户外喷涂法轮功邪教标语获刑

【凯风网2017年3月30日消息,通讯员:向南】2016年11月23日,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决刘重有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刘重有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刘重有,男,初中文化,浙江湖州安吉人。
2015年4月18日左右,刘重有驾驶货船浙安吉2275停靠在嘉善县魏塘街道庄港村码头卸货。20日晚,刘携带装有红色油漆的自动喷涂油漆从码头出发,沿长秀路、320国道至三店桥附近,在沿途的工厂围墙、电线杆和防洪墙等公共场所喷涂“法轮大法好”、“诚念法轮大法好祛病健身有奇效”等标语13条,共计88个字。另于当年3月底一天晚上,在嘉兴市秀洲区新藤镇大通村石料厂码头卸货后,在浙江索纳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围墙处,喷涂20字左右法轮功宣传标语。
经侦查机关对刘货船检查,从刘处扣押《转法轮》1本(共9讲)、手抄《转法轮》笔记本1本(共6讲)及李洪志《大法弟子必须学法》讲稿1份。
法院认为,刘重有在公共场所以喷涂标语的方式宣扬邪教,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在侦查后期及审理期间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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