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

广东梅州两人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获刑

  2017年5月2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古思通、温聘玲两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2月21日,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古思通、温聘玲两人有期徒刑六年。
  古思通,男,1960年7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高中文化。2016年8月25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五华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7日由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温聘玲,女,1950年3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小学文化。2016年8月23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古思通、温聘玲两人先后三次到五华县龙村镇登畲村、安流镇双福村、华阳镇太平村进行张贴法轮功宣传资料,合计200多份。2016年8月23日五华县公安局从古思通、温聘玲两人住处查获大量的与法轮功相关的传籍、标语、光盘等资料。
  2017年2月21日五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古思通、温聘玲目无国法,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两人共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犯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古思通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温聘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三、涉案作案工具,“法轮功”宣传品没予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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