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5日星期三

“两高”发布办理涉邪教刑事案件案件司法解释 剑指法轮功等邪教

【凯风网2017年1月25日消息,记者:厉洁】1月2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就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
司法解释共16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罪数处断、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
第一条明确规定,“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对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涉邪教犯罪行为,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量刑规定。如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等。
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
司法解释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第八条规定:“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三)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四)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五)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六)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七)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第九条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司法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2002〕7号)同时废止。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3号
为依法惩治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五条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查获,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标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邪教宣传品是行为人制作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二)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尚未传播的,以犯罪预备处理;
(三)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传播过程中被查获的,以犯罪未遂处理;
(四)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部分已经传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处理,对于没有传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第六条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解释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第七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九人以上重伤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八条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
(三)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
(六)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
(七)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第九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二)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又有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明知他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经费、场地、技术、工具、食宿、接送等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四条对于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
第十六条本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2002〕7号)同时废止。

2017年1月24日星期二

这些广告将李洪志打回原形(图)

  李洪志一直以为,法轮功在中国大陆被取缔,在港台地区就可以恣意横行。谁曾想,现如今,他自以为的逍遥地现在成了让他这尊“宇宙主佛”屡屡惊魂的处所。如若不信,且看这些广告将“佛脸”打得有多疼?

  照片打“红X”,邪教主被香港民众视为魔鬼。
  据凯风网2017年1月6日消息,近日,网友在香港天平山顶拍到一张揭露李洪志及邪教法轮功的广告牌。广告牌位于山顶凌霄阁入口处,上有打“红X”的李洪志照片,写着“法轮功就是邪教,李洪志就是魔鬼”字样,十分引人注目。太平山原名“硬头山”,古称为香炉峰,是香港岛的最高峰。碗形设计的凌霄阁位于太平山与歌赋山之间的炉峰峡上,能俯览维多利亚港两岸景致,是香港主要旅游景点之一。
  在这样的地方悬挂揭露法轮功邪教的广告,直斥“李洪志就是魔鬼”,用在其照片上打“红X”的方式表示港人对这个邪教大魔头的厌恶和唾弃。李洪志自封“救世主”,“被救者却”骂他是大魔鬼,这张“佛脸”被打得有多疼?
 
  佛像被“展览”,李洪志造假丑态昭然天下。
  凯风网2016年12月26日消息称:有网友爆料,在宝岛台湾台北闹市区出现揭批邪教法轮功的巨幅广告。该广告位于台北市龙山寺地铁站出口处,上有李洪志拼凑的打坐莲花佛像,写着“谁是邪教”,李洪志“神像造假,吹嘘神通”、“法轮功,一个自诩高人一等的教派,自身多有不端,却屡屡攻击其他教派是邪教”。
 
  关于“神像造假”,是李洪志授意,早期弟子兼合作者宋丙辰执行的。宋将李的照片拼凑上莲花瓣剪纸,再画上背后的“佛光”,制版印成了李洪志打坐莲花,佛光四射的“法像”(见下面的图)。“佛像”上的黄色练功服是在商店购买的戏装。关于“吹嘘神通”,有首版《转法轮》最后附录的《李洪志小传》可证,虽然《转法轮》再版时,李做贼心虚地删除了“小传”,可这条狐狸尾巴还是被有心人完整地保存了下来,成了这尊“伪佛”抵赖不了的造假铁证。李洪志大讲“真(善忍)”,还拍着胸脯向弟子保证:“我这个人我不愿意说的话,我可以不说,但是我说出来的就得是真话。……我要是不讲真话,在这里说玄话,不能够有地放矢的随便乱讲,我就是在传邪法。”(《转法轮·周天》),可他既“神像造假”,又“吹嘘神通”,被台湾民众无情揭露,这张“佛脸”被打得有多疼?
 
  “花圈”加“桂冠”,李洪志面对港人揭批束手无策。
  过生日要送吉祥物、吉祥语,可香港民众恨透了邪教法轮功,恨透了大骗子李洪志,2016年4-5月间,在李洪志过“伪生日”之际,港人给李洪志送上一帧遗照和一个花圈,挽联是“练功收场,邪教结局”,横披是“千古罪人”。此外,港人还给李送上了一帧遗照,并附有四顶“桂冠”:“走狗”、“汉奸”、“卖国贼”、“千古罪人”。送花圈就是诅咒他早死早升天。港人的心声再明白这不过了:“这样的恶魔,早早死去吧!”李洪志曾大放厥词:“严格的说,哪是中国呀?谁是中国人哪?中国的真实意义是不存在的。”(2002年3月《北美巡回讲法》)这是典型的汉奸歪理、卖国言论,这四顶“桂冠”戴在李洪志头上不正合适吗?
  早在2001年12月9日的《法正人间预》中,李洪志恬不知耻地吹嘘说:“正法行于世间,神佛大显……人心归正……众生无不敬大法救度之恩,普天同庆、同祝、同颂。大法在世间全盛之时始于此时。”且问李“主佛”,港人给你的庆生“礼物”居然是一个花圈和四顶“桂冠”,这是“无不敬”吗?这是“大法全盛”么?“花圈”加“桂冠”,李洪志饱受羞辱,“佛脸”被打得有多疼哪!
 
港人赠送给李洪志的花圈和四顶“桂冠”

天安门自焚事件参与者郝慧君接受媒体采访实录(图)


  2001年1月23日,7名法轮功痴迷者在天安门广场引火自焚,最终造成了2死3伤的惨案。烧伤的3人中,就包括郝慧君。16年来,作为自焚事件当事人之一的郝慧君多次接受中外媒体记者的采访,还原那段不堪回首的往事,诉说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的罪恶。
  一、关于自焚起因
 
郝慧君自焚前后照片对比
  2002年4月7日,郝慧君在开封对中新社记者潘旭林说,“1996年8月我开始练习法轮功,后来,我就让我的女儿跟着我练。没有想到会有今天这个结果。”“练习法轮功,李洪志让我们放下生死,全心投入,当时就是认为自己做的是对的。”记者问:“到天安门广场自焚之前你们曾接到李洪志一篇关于去掉最后执着,获得‘圆满’的‘经文’。”“对,有这样的‘经文’。”郝慧君肯定地说。“放下生死,获得‘圆满’,但事实又不是这样”。你们的师父讲得对吗?”记者问。“当时我就是想要正这个法,‘圆满’之后能赶着师父‘升天’。没有想到后果会是这样。”
  2006年11月,郝慧君在接受凯风网采访,在谈及自焚原因时郝慧君说,“就觉得是师父(李洪志)点化叫自焚的。”“再加上那时候,李洪志发表了好多经文。” 2000年8月,身在美国的李洪志发表了一篇名为《去掉最后的执著》的经文。在文中,李洪志说,“到了放下最后执著的时候了,放下一切世间的执著(包括人体的执著),从放下生死中走过来。”
  二、关于自焚预备
 
  2012年11月底,郝慧君接受开封电视台记者采访。记者:“自从‘1.23’自焚事件以来11年过去了,社会的爱心组织时刻都关心你们的情况,你现在能不能给我聊一聊当时发生的情况和你现在的近况呢?”郝慧君:“当时是2001年,在中国出现一个大的事件,就是‘1.23’自焚事件,在天安门广场出现的。这个事件是由我们7个人参加的,刘云芳、王进东、刘春玲、刘思颖、陈果、刘葆荣我们7个人,当时这个事件我们7个人都是练法轮功的。这个事件是由刘云芳组织的,刘云芳当时给王进东、薛红军三个人在一起酝酿了去自焚的事情。当时,在法轮功人员当中出现了到天安门广场去‘护法’当时这样的情况。刘云芳他自己悟到了他的前世是‘师父’,他也以‘师父’自居,他悟到去自焚是最高的境界,所以他跟王进东、薛红军他们3个人在一起酝酿了很长的时间,所以就决定去自焚,去自焚就是最高的境界了,也舍尽了。后来我也听薛红军说,我也就参加进去了,我也参加进去再到后来就是刘春玲和刘思颖她们母女两个也参加进去了,她们母女两个是最后进来的。
我一进来就跟陈果打电话,陈果当时不知道,她正在北京中央音乐学院上学,就决定元月16号,那时我正好放寒假,晚上我们就买好了火车票,这火车票是提前买好的,准备那天晚上就走,在这走之前我给陈果打了电话,叫陈果在北京接我们,给我们准备好租用的民房,到那她准备好一个中套房,我们都住到那个中套房里去了,所以说16号晚上我们坐上火车就走了,17号就到了北京。‘1.23’自焚事件就是我们在到达北京后7天,经过准备买汽油呀,买其他东西都是在开封做了准备,路费的投资、经费都是由我支付的。到了北京以后我们住了7天,王进东买了汽油,我们做好了准备,然后我们一起在‘1.23’那天到达了天安门广场去做了自焚,当时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
记者:“你当时为什么非要选择自焚这种做法,而且选择在天安门广场呢?”郝慧君:“当时刘云芳他是以‘师父’自居,开封市好多人都迷信他,可相信他,其实从根本上说还是我们对法轮功是迷信的,处于一种迷信状态,所以也迷信他,他说他悟到了最高的境界,那我们也相信,都觉得他是修的最好了,所以说他一说那是最高的境界,我们也跟着去,那时候好多人都走着去‘护法’,到天安门广场去‘护法’,所以说我们7个人就这样到天安门广场去了,因为‘护法’的人都到北京去,到天安门广场去,所以我们自焚也自然选择了天安门广场。”
  三、关于自焚经过
 
  2006年11月,在接受凯风网采访时,郝慧君回忆。2001年1月16号,郝慧君同刘云芳、王进东、刘葆荣、刘春玲、刘思影一起,登上了前往北京的火车。买火车票的钱是郝慧君出的。郝慧君还提前打电话,叫陈果帮他们几个人在北京租房。薛红军,1.23天安门自焚案的策划者、组织者之一,却并没有去。他说,自己知道王进东要跟刘云芳去,但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去,更不知道郝慧君和其他人要去。据薛红军回忆,就在郝慧君等6人出发前的一个星期,郝慧君提着一个旅行包来到他家里。“薛大夫,”郝慧君说,“我这个提包放您家里!”薛红军原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医生。“搁这吧!”薛红军也没多问。郝慧君放下包走了。第二天,郝慧君又拿来一件新毛衣,塞到旅行包里。“你这是干啥?”薛红军问。“我上北京看果果!”郝慧君说。果果就是陈果。薛红军很吃惊,“哎?孩子才给我打电话说最迟23号回家过年,你还到北京去看她干啥?”“果果又打来电话了,就不回来了,不来了!”郝慧君说。“那如果不来的话,孩子一个人在那过节,孤零零地,也怪不得劲。”薛红军说,“那你去看看她,你娘儿俩在那过节,在那旅游旅游也不错。”郝慧君说,“那是。”第三天,郝慧君又送去一个电热毯。就这样,郝慧君几乎每天都往薛红军那里送东西。到临走的那一天,除了最初的旅行包外,郝慧君共送去了七个兜,全是装衣服用的那种手提袋。“现在想起来就是愚昧、痴迷!”
郝慧君说,自己那时候已经完全不清醒了。当时,郝慧君给自己买了一身新衣服,包括外套,从里到外,都是新的。也给陈果买了一套新衣。“但是,我还有,又买了一个大衣。”郝慧君回忆道,“那个大衣我就不知道是咋回事。到现在想起来我就觉得那时候迷得发糊了。”此外,郝慧君想着陈果在北京租的是民房,要是没有暖气,会冷。于是,她又买了几个电热毯。“3个、也不知是4个电热毯。还拿的有床上的东西就去了。”“现在想起来,那时都迷到那种程度了,就不知道那是啥。”郝慧君说,“但是也感觉到好像是可正常,当时感觉着去做正事呢,去做维护宇宙真理的正事,就觉着政府把法轮功打错了,当时的认识就是这。现在看呢是,呀!那是痴迷到了极点了!痴迷到了极点了!”
1月16日晚,郝慧君到薛红军家拿上东西,要去火车站到北京了。薛红军说,“你看你,你买这些东西,咋上车呀!”郝慧君说,“不要紧,我能上。”“你看,我送送你吧!”薛红军说。“你别送我,你别送我。”郝慧君推辞道。“我送你吧!”薛红军坚持道,“你在这等着。”因为住的不临街,薛红军跑到大街上叫来一辆面的,又让郝慧君坐上,一起到了火车站。既然已经到了火车站,薛红军就想,还不如干脆将郝慧君送到火车上,“一个女人,拎那么多东西不好上车。”薛红军将东西掂到候车室,找了一个空位子让郝慧君坐下。“这个时候,郝慧君给我说了一句话,说了一句话让我心里一震。”薛红军说,“郝慧君说,刘大哥还来呢!”薛红军为什么心里一震?因为他知道,刘云芳到北京去,就是去自焚。薛红军也知道,刘云芳和王进东曾一起去过北京计划自焚而没有成行。薛红军还知道,就在郝慧君这次走的前几天,王进东已经决定要和刘云芳一起到北京自焚。所以,当郝慧君说刘大哥也来时,薛红军就知道,他们是一起的了。但是,薛红军自己并没有打算自焚。“这时候我再退已经来不及了。可我也没有打算退。”薛红军说,“当时我也清楚,即使被抓我也顶多是个知情不报。我即使知道我也不会报!”薛红军将郝慧君送上火车。这时,6个人全到齐了。
何海华后来问过郝慧君。“你都没伤这很啊,果果咋伤得这很?”郝慧君说,果果就穿了两条单裤。另外,果果是在广场边的厕所里已经把油都浇好了,洇透了。郝慧君说,她根本就没想过自焚的结果。更没有想过可能会把孩子烧成什么样子。“我说不出来那是一种啥状态。”郝慧君坐在家里说,“我也不知道咋说。反正我就觉着,我这一生是可悲的,真的走到今天是可悲的,把果果带到这一步也是可悲的。”自焚后,郝慧君与陈果还曾执著于法轮功。郝慧君与陈果“清醒”后,陈果有时会控制不住自己,打她的妈妈郝慧君。郝慧君则请求政府给自己处以死刑。
  四、关于政府救助
 
  2011年1月20日,郝慧君接受中国关爱协会的工作人员与记者采访时说,“我们母女俩练习‘法轮功’,不但自己把自己毁了,还给国家、社会造成了那么大的影响,政府却依然给了我们无微不至的关怀,为我们请护工,每月发放生活费。我心里非常过意不去。”“政府给我们请了心理矫治的大夫、专家,给我们开药、治疗。”“是,我最近想看看孔子、孟子的书,多了解中国的传统文化。政府给果果(陈果)还买了电脑,让她学习。”“我对这件事非常后悔。当时就是到了痴迷状态,人到了那个程度,就不能控制自己,失去了正常的判断能力。”“请转告那些还在练习的人,一定要理智,不要偏激。”
  2012年11月底,郝慧君接受开封电视台记者采访。郝慧君:“‘1.23’自焚事件确实是在咱们国家都是影响比较大的事件,对国家的干扰是比较大的,对社会干扰也是比较大的,在社会上引起的反响也是比较大的,我真的没想到这件事情带来这么严重的后果,我自己和自己孩子的身心受到严重的损伤,严重的损害。”但是,这种事情又敲响了、敲醒了很多人,不让人痴迷了。”
  五、关于女儿陈果
 
陈果自焚前后照片对比
  2002年1月,焦点访谈记者在医院采访郝惠君,其中谈到了女儿陈果。记者:你记忆当中陈果的样子,是什么样子啊?郝惠君:她非常漂亮,她非常漂亮。在母亲的记忆中,女儿仍然是那么漂亮。陈果:我觉得她特别像大木偶。记者:你妈妈答应吗?陈果:答应。记者:妈妈也答应。妈妈管你叫什么呢?陈果:我叫她“大木偶”,她就叫我“小木偶”。记者采访陈果的母亲。记者:当初这样做,是为了什么呢?郝惠君:是迷信,就是迷信。记者:就是迷信。郝惠君:就是迷信“法轮功”。记者:你有没有想到这样做了以后,自己会是现在这样一个状况?郝惠君:我就是没有想到,你别再提这件事了,我不愿意再提它了。
  2006年11月,郝慧君在接受凯风网记者谈德音采访时说,“我这一生是可悲的,把果果带到这一步也是可悲的。”“我是1996年开始练的。”“我给她(陈果)买了一本《转法轮》,最后就稀里糊涂地成了这样了。”
  六、关于法轮功推责
 
  2012年11月底,郝慧君在接受凯风网采访时说,“我在开封市大兴街居住,我们附近的居民都知道我是练法轮功的,我在龙亭湖畔断桥练功点练功,后来也有一段时间到医专有个练功点去练。附近的居民和我们学校的老师,都可以证明我们是练法轮功的。”
  2012年11月底,郝慧君在接受开封电视台记者采访时,介绍了陈果习练法轮功的经历。郝慧君:“当时我爱人他外甥女想学吉他,我就陪她去。在河南大学给她找了一个吉他老师,这个吉他老师教黄建平,黄建平老师是个练法轮功的,他就介绍我练法轮功,结果我就接受练法轮功了。从此以后他给了我好多资料,也有录像带,我看过录像带以后就上练功点了,就在龙亭湖断桥那个点上练功,每天早上都去,去了又通过练功点上的辅导员又购买了书籍,法轮功的好多书籍都是从那买的,购买以后就经常练起来了,我又翻着书籍叫我的孩子看,结果陈果一看呢,她也成了练功人了,我们母女俩就这样走上了一条练习法轮功的道路。”
  2012年12月,瑞克·罗斯采访郝慧君母女时,郝慧君说,“我想借此机会告诫加拿大和美国的练习者不要再练法轮功了,我建议他们停止练习法轮功并且离开它。”“法轮功引起了许多问题。”“为什么我们会自焚?政府没有逼我们自杀,尽管谣言四起,但那都不是真相。”“他们应该去看医生并且吃药,”她表示“告诉他们,当他们的孩子病了,带他们去看医生。你可以看到法轮功对我女儿灾难性的影响。我现在真的后悔至极。”

薛红军:没有李洪志指令就没有自焚事件(图)


  1月21日,笔者与反邪教志愿者一起走进南京巷社区,看望当年自焚事件参与者、组织者——薛红军。一进门,薛红军和社区主任已经在那里,经过社区主任简单的介绍,薛红军礼貌地招呼客人入座,交谈。尽管不忍旧事重提,十几年前的那件事还是不可避免地被重新提起。
 
  “如果没有李洪志指令就没有自焚事件,当时政府取缔法轮功后,李洪志马上发了《忍无可忍》、《正法修炼,走向圆满》等经文,其中的《忍无可忍》就是煽动我们用一种速成式‘圆满’以死正法,而《正法修炼,走向圆满》则指令我们‘目前已到法正人间的关键时刻’,‘一定要排除束缚和阻挡,到天安门广场去完成最后的修炼过程’,自焚为啥要到天安门广场,李洪志给规定好的。所以说,如果没有李洪志指令就没有自焚事件。”
  薛红军转过身说:“我们按李洪志的要求去掉名、利、情,你说我们这些痴迷的人头脑还能有啥?只剩下李洪志的理论了。‘元神不灭说’、‘肉身无用说’、‘圆满升天说’等等,时间长了其他的记不起来了,还有更直接的他说修炼人要‘去掉一切常人执著,包括对人的生命的执著’、‘到了放下最后执著的时候了’,就是这样,在李洪志的指令和诱导下,开始有为了李洪志说的‘圆满’而‘放下生死’的心理准备,这一点你们理解不了,就是现在的我,也不理解。”
  停了一会薛红军说道:“我虽然没有到天安门广场自焚,但却是自焚事件的主要策划者和组织者,对不起郝惠君、王进东、陈果他们几个。”
  一旁社区主任说:“你也是受害者,你已经坚定地脱离开邪教组织。希望为社会做点事情。”
 
  “自焚事件给国家、社会造成了那么大的影响,政府却依然给了我无微不至的关怀,我现在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每月按时都有退休金。真正实现了老有所养。关于自焚事件我可以跟李洪志对质。我正经写信质问李洪志:你要求弟子‘走出来’,你把大家领向反政府、反社会、反人类的邪路,还不依不饶。我真不知道你到底要把弟子领向何方?”
  正如薛红军所说:如果没有李洪志指令就没有自焚事件。无疑,自焚惨剧背后的罪魁祸首就是法轮功头目李洪志!

神韵演出难以欺骗西方社会(图)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绚丽多彩,受到世界各地民众的欢迎和喜爱。法轮功搞的“神韵演出”打着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旗号,意图通过包装欺骗西方社会。

  刻意隐藏邪教背景的“神韵演出”
 
  “神韵演出”根本就不是什么文艺演出,而是法轮功从事邪教和反华宣传,扩大影响并聚敛钱财的政治工具。
  乔丹·贝斯·文森特(Jordan Beth Vincent)是澳大利亚著名的舞蹈家和艺术评论家,在澳大利亚《时代报》网站对神韵演出进行评论。她指出,“神韵演出”打着传统舞蹈的旗号,进行反动宣传,让人厌恶。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千橡树市媒体“千橡果”(Toacorn.com)报道,称神韵艺术团演出并非艺术表演,而是一种“充斥邪教信息、暗中攻击中国政府的”政治工具,是邪教主李洪志的“宠物项目”,也是法轮功外展计划的一部分。
  美国《外交政策》杂志亚洲版主编艾萨克?斯通?菲什(Isaac Stone Fish,中文名石宇)撰文称,法轮功的“神韵演出”只是作一场政治表演秀,他们用无处不在的演出宣传广告诱惑人们去观看,实际是为了发出这样的信息:法轮功代表的神传力量将摧毁现代中国,推翻自1949年以来一直领导这个国家的中国共产党。
  加拿大网友坡马科斯:“去看了神韵,与艺术表演关系不大,不断重复的法轮功宣传,烦死人了!韦纳尔?维格斯,亚马逊公司的首席技术官和副总裁,推特粉丝人数8.18万:“很不幸,神韵是法轮功不折不扣的宗教宣传工具,大肆宣扬‘革命是邪恶的’,不推荐。”
  美国《亚特兰大宪法报》网站登载了题为《神韵归来,华丽中夹杂着煽动性政治潜台词》新闻评论,提醒读者“神韵演出”与邪教法轮功有关系,要事先了解其演出中存在的煽动性政治潜台词。
  假冒中华传统文化的“神韵演出”
 
  Yelp和Tirpadvisor是欧美最知名的点评类网站,西方观众观看“神韵”演出后的评价。“演出和广告完全不同,没有5000年中国历史,没有杂技,没有精美的舞蹈”,“观众中基本没有华人,因为他们知道演出并非展现中国传统文化”,“演出并不是广告所说的经典传统中国舞蹈,而只是西方舞蹈和芭蕾的低劣组合(poor mix)”。
  加拿大温哥华的艺术家、钢琴家、歌手和声乐老师多米尼克?霍根:“神韵掩饰成文化和艺术表演,实际上是宗教宣传。不要在神韵上浪费你的钱,100美元换来的是枯燥的节目和无聊的说教。”
  硅谷Cisco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丹尼尔·霍华德(Daniel Howard)看完表演后认为其内容不忍卒观,并表示:“我总算明白了为什么就算是最通情达理的政府也不会对这种表演充满热情了。”
  约翰逊?迈郝克,美国马塞诸塞州心理学家,连发三条推特:“我怒了,竟然被神韵骗了,没想到看到的是一场高中生水平的宣传推销。”“神韵就是给傻子看的,不过是花哨的推销。”“我不介意宣传,我介意蹩脚的宣传!比神韵水平高的多的高中生演出我看过很多!”
  美国网友哈里斯:“神韵又要到丹佛演出了。去年就看过,不过是简陋的宗教宣传,表演糟糕透顶。不要浪费你的银子。”
  英国《旗帜晚报》报道《神韵玷污中国文化》称:“可惜晚会老套而伤感,糟糕的主持人滑稽做作,背景投影令人哭笑不得,舞蹈套路使舞剧导演都感到羞愧难当。”
  遭到观众唾弃的“神韵演出”
 
  美国《纽约时报》报道《一场有人难以看下去的中国文化演出》中提及 “在演出前和演出中场,从无线电城鱼贯而出的观众说,他们对这类素材感到不安。”艾萨克?斯通?菲什表示:不少人都是奔着舞蹈、唱歌和杂技去的,他们并不知晓“晚会”同法轮功之间的关系。当法轮功的宗教信仰和政治目的开始溶入表演时,开始有人觉得上当受骗而选择离场。
  加拿大多伦多《星报》发表文章《法轮功晚会不过是宣传幌子》,文中提到晚会“真正的艺术并不是这样的。晚会的舞蹈始终是老一套。演员表演水平之寻常,就像是在排练。”记者Sarah Crompton说:“我真正反对的是,把这样一个具有明显政治意图的表演冠以家庭娱乐的名义偷偷搬到了欧洲各地的舞台上。”法轮功在纽约搞所谓的“神韵演出”,遭到当地华人抵制。
  纽约华人在演出剧院外打出横幅,上写“抵制神韵,抵制邪教政治,远离邪教法轮功!”“神韵,搞传统文化是假,宣扬邪教法轮功是真。”“神韵,借娱乐之名,行宣传邪教法轮功之实。”
  事实证明,“神韵演出”充满了欺骗,因为它们并没有指出“神韵演出”和法轮功之间的关联。 

大同一女子悬挂法轮功条幅获刑

  【凯风网2017年1月24日消息,通讯员:党倩】2017年1月12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韩敏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韩敏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韩敏,女,汉族,生于1955年4月,小学文化,山东省济南市人,无业,被逮捕前住山西省应县金城镇商业胡同25号。
  2012年12月16日,韩敏在大同市矿区恒安新区嘉和众美商场附近,向过路群众发放“法轮功”宣传品、手册、光盘等物,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行政拘留15日。
  2016年3月29日20时30分许,韩敏自制了“法轮大法好”条幅,手持长杆在大同市矿区恒安新区附近的马路上,正在将条幅往树上悬挂时,被公安人员发现并当场抓获,缴获长杆一根、“法轮大法好”条幅21条。
  2016年11月17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韩敏曾因宣传邪教被处罚,仍不思悔改,继续在公共场所悬挂邪教条幅,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存在,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五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韩敏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韩敏不服,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1月22日星期日

美国华裔夫妇杀死5岁女儿 媒体挖出凶手法轮功背景(图)

 
2017年1月12日,陈明明、赵良身穿红色囚衣,戴着手铐脚镣出席斯塔克郡家事法院听证会
  【凯风网2017年1月22日消息,记者:厉洁,通讯员:铁军】综合海外媒体报道。1月9日,美国俄亥俄州发生一起华裔夫妇杀害5岁女儿的案件。案发地是一家中餐馆,1月10日小女孩的母亲陈明明(Ming Ming Chen,29岁)和父亲赵亮(Liang Zhao,34岁)因涉嫌谋杀被警方逮捕。
  根据警方初步调查,小女孩的母亲陈明明用“右拳多次狂殴女儿头部”,导致女孩死亡。警方说,父亲赵亮看到女儿“嘴里流出绿色液体”,把她带进浴室清理干净,看到女儿没有呼吸,他立即做了人工呼吸但最后失败。最后,两人决定把女儿藏尸餐馆内,并向警方谎报“失踪”。
 
已经不幸死亡的5岁女孩赵·阿什利 当地警方供图
  这对夫妇是福建长乐玉田人,2013年在俄亥俄州开了一家餐馆,餐馆也是他们藏尸之地。这对夫妇被指控犯有谋杀罪和共谋罪。如果罪名成立,两人可能被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当地民众以各种方式表达对小艾什丽的哀思
  该案件受到当地媒体高度关注,但在接下来的报道中,美国“新闻网第五频道”网站、《检察官》网披露,案件主犯具有“法轮功”背景。
  “新闻网第五频道”网站(Newsnet5.com)11日曝料称,联邦法庭案宗显示:2009年,陈明明申请政治庇护,声称因她与中国精神团体“法轮功”有关系,受到了中国政府的迫害。但是庇护申请被移民法官拒绝。2012年,陈明明提起上诉,但法官最终仍驳回了她的申请,并在2012年12月下令驱逐其出境。马西隆市司法主任安德里亚·斯开撒透露:“据说陈女士可能收到过遣返令之类的东西,也有人说这家人在纽约州有亲戚,因此有关遣返问题受到了关照,后来这个判决就不了了之了。”
 
陈明明以法轮功身份申请政治庇护的法院官方文件
  《检察官》网(inquisitr.com)13日报道称:“讽刺的是,陈明明声称自己是兜售‘真善忍’核心理念的中国精神修炼团体法轮功的信徒。”
  受法轮功头目李洪志歪理邪说蛊惑,已经发生多起法轮功痴迷人员杀死未成年子女事件。
  1999年12月16日晚,辽宁省辽河油田职工、法轮功痴迷人员佟岩将6岁的女儿徐澈用菜刀杀死在自家床上。
  2002年4月22日,黑龙江省伊春市44岁的法轮功痴迷人员关淑云,为了“圆满”、“白日飞升”,实施所谓的“除魔”,竟当着几十个功友的面,亲手将自己不满9岁的女儿戴楠活活掐死。
  2005年7月10日,33岁的天津市大港油田职工、法轮功痴迷人员李艳忠,在家中将6岁的女儿李王月和6岁的外甥张鑫用菜刀一并杀死。

2017年1月18日星期三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涉邪教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剑指法轮功等邪教

【凯风网2017年1月25日消息,记者:厉洁】1月2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就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
司法解释共16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罪数处断、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
第一条明确规定,“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对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涉邪教犯罪行为,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量刑规定。如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等。
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
司法解释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第八条规定:“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三)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四)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五)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六)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七)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第九条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司法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2002〕7号)同时废止。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3号
为依法惩治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五条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查获,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标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邪教宣传品是行为人制作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二)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尚未传播的,以犯罪预备处理;
(三)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传播过程中被查获的,以犯罪未遂处理;
(四)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部分已经传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处理,对于没有传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第六条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解释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第七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九人以上重伤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八条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
(三)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
(六)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
(七)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第九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二)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又有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明知他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经费、场地、技术、工具、食宿、接送等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四条对于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
第十六条本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2002〕7号)同时废止。

神韵演出为何不受欢迎

  昨天,凯风网刊登《法轮功“神韵演出”遭纽约市民抵制(组图)》称,法轮功在纽约搞所谓的“神韵演出”,遭到当地华人抵制。纽约华人在演出剧院外打出横幅,上写“抵制神韵,抵制邪教政治,远离邪教法轮功!”,“神韵演出是邪教法轮功的宣传工具”等。“神韵演出”为何不受欢迎呢?
  隐瞒邪教背景
  在美国著名商铺点评网Yelp网上,加州森尼韦尔市网民Ray T指责“神韵”广告是“法轮功宣传秀”,“因为他们的推销并不真实”,该演出团体“隐藏着真正的目的去欺骗观众看这种垃圾”,是对其教义“真”的莫大讽刺。俄勒冈州波特兰市的Eric B则表示:“神韵是关于法轮功并且支持法轮功的演出。如果他们据实宣传,我是不会感到吃惊或者失望的……我发现他们演出前的广告是骗人的。”徐丽编译的《神韵晚会:欺诈性的营销加劣质的表演》披露,美国网友在热门网站City Search上对法轮功邪教分子在纽约无线城音乐厅举行的一场神韵晚会纷纷发表观后感受,指出神韵晚会利用欺诈性的宣传骗观众入场,而且演出劣质。网友Rubabega表示:“我想对所有发布该演出虚假广告的媒体说一声,真为你们感到丢脸!”这次韩国KBS电视台取消了同“神韵艺术团”所签订的演出合同,同样是因为“神韵”掩盖了它属于法轮功的事实。为何掩盖?因为法轮功名声奇臭呗!
  演出现场作假
  “神韵”演出的现场作假,包括这样几种做法。一是观众不够用弟子填场,甚至本埠人数不够紧急开车去另外的城市调集(参见《“填场”:大法弟子新曝“神韵”家丑》,凯风网2009-08-04)。二是在剧场安插鼓掌、喝彩的“潜伏者”,有外国网友反映:“我认为他们一定是在观众中安插了自己人,因为有些人在演出特别乏味的时候鼓掌鼓得特别起劲。”(参见《美国观众:远离神韵 莫浪费时间和金钱》,凯风网2011-01-18)三是搞预先“排演”好的、选择性的“现场采访”,加州旧金山的观众Joseph J就反映:“在中场和演出结束的时候,还有人采访观众,让他们谈论观看演出的感受,并进行录像,问题都是经过巧妙设计并事先写好的。但让我困惑的是,他们只采访观众席中的白人。”另一位旧金山网友Matsuo U干脆揭穿道:“看上去五星的评价都是来自于一些脱党者或受贿于该政治团体的人。……我不是花两百多块钱来听他们的宣传的,况且演出中的宣传是那么的赤裸裸。”鄙夷不屑之情溢于言表。
  演出内容邪恶
  《圣彼得堡时报》的表演艺术评论家约翰·弗莱明认为,“神韵晚会用歌舞传递法轮功政治信息”,其中有的节目“他们有声称比佛更伟大并且是上帝转世的领导者或先知。而这些领导和先知们教导说,通过一些狂热的行为,追随者可以获得永生”。Register-Guard报(美国俄勒冈州的第二大报纸)艺术栏目撰稿人鲍勃·基弗(Bob Keefer)则认为“神韵”的表演俗不可耐又令人毛骨悚然,“神韵舞蹈演出混杂着拙劣的政治表演,例如,用平庸的舞蹈来讲述一个练习法轮功的妇女和她的小孩被中国政府人员残害的经历”。《亚特兰大宪法报》记者Jamie Gumbrecht在自己的博客中转引报纸上的评论说,观看“神韵”节目“像被泰瑟枪微微地击了一下”;“他们(评论家)诧异地发现,一些暴力镜头在晚会中以一种音乐表演及杂技的方式被推广,特别是其中一个涉及到电击枪,另一个片断中母亲和孩子遭到袭击。”拙劣地编造虚假情节和制造恐怖。美国乔治亚州的Lisa和Doug(信息技术安全工程师)夫妇带着孩子Briana去观看“神韵”,对其中以“踢、打、甚至是杀人”渲染血腥的节目十分反感,“所幸的是Briana太小了还看不懂这些东西”。芝加哥的Donna在博客中批评“神韵”让诸如“一个演员被杀死……这样的场景反复出现”,让她“八岁的孩子”受到很不好的影响。
  演艺拙劣
  “神韵”饱受诟病,除了内容的邪恶,还因为艺术的拙劣。乌克兰作家、学者德米特里·格拉诺夫转引观众对“神韵”的评价说,它引起反感的原因之一是“演员和剧团低劣的职业水准”。美国音乐史副教授EricHung在其《神韵反共宣传的讽刺性》的演讲中指出,法轮功宣称“神韵”展示的是中国传统文化,可实际上它“更多的是老一套的体裁,即中共样板戏的风格”。日本东京职业民俗艺术家及传统魔术表演者纸磨吕于曾花高票价去看“神韵”演出,其总体评价是,艺术上“感觉很粗糙”,他自己“开始的30分钟竟然睡着了。我前伏后倒地打着瞌睡,坐在我前后左右的人,对你们说声对不起啦。”外国观众在网上发表观感时对此同样反映强烈。斯蒂文·罗威在自己的个人网站上谈及“神韵”时指出,“神韵”不如马戏团;Jasmine192的观感则是“最烂的表演,不值这个钱!”,他“中途就离场了,因为实在太差了”;Porkadell认为“神韵”那种“政治意味浓重的罗嗦的舞蹈”“不配在无线城音乐厅演出”;AaronHartwell觉得“神韵”演出“舞蹈非常乏味、重复,整场晚会重复着宗教和政治的主题”,让人“非常失望”;Madlip干脆懊悔地说“这是我看过最烂的演出”;H1ghroller25对“神韵”的评论是“一个低级的无聊的演出”,他劝别人“不要去,完全浪费钱!”还有网友评论道:“还有一个新教会场面令人毛骨悚然,如果这不拍成迪士尼式的‘传统’中国歌舞就太可惜了。”完全是讥刺嘲讽的口吻。

世界知名点评网站差评“神韵演出”


Yelp和Tirpadvisor是欧美最知名的点评类网站,笔者浏览了部分西方观众观看“神韵”演出后的评价。经统计,“神韵演出”(shen yun performing arts)在两家网站的评分仅为2星和2星半(最高为5星,其中有部分点评者抱怨网站评分最低仅能评1星,而其希望评0星),3星及以下评价均超过7成。点评者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广告严重误导并欺骗观众
点评者提到,“演出和广告完全不同,没有5000年中国历史,没有杂技,没有精美的舞蹈”,“观众中基本没有华人,因为他们知道演出并非展现中国传统文化”,“演出并不是广告所说的经典传统中国舞蹈,而只是西方舞蹈和芭蕾的低劣组合(poor mix)”,“错误的广告,这不是供你娱乐享受的文化舞蹈,而只是法轮功的意识形态宣传(propaganda and promotion of falun gong ideology)”,“观看了多年广告后亲身到现场观看演出,但因为这是一场法轮功大型宣传而感到震惊(shocked)”,“广告中从未提及演出三分之一内容是为某个组织作宣传”,“演出被推销为通过舞蹈和音乐体验中国5000年文化之旅,广告并没有说明演出是‘宗教’宣传,而我因此受骗”等。

演出制作水平低
点评者提到,“(演出是)二流高中才艺表演(second rate high school talent show)”,“是非常庸俗的衣装秀,音乐吵闹,舞蹈单纯,反复表演一些基本功”,“我在本地高中看过更好的演出”,“我看到是一部由三流的视觉效果和会被《美国偶像》节目拒绝的歌手组成的过时(outdated)作品”,“这更像是花钱去支持一场邻居女儿参与的演出”,“演出本身并不精彩,当然也不值票价”,“总的来说,演出缺乏连贯性,令人失望,音乐也令人大失所望”,“演出中音乐和舞蹈缺乏融合,舞蹈本身的灵魂被抽空,二胡独奏还不如纽约地铁志卖艺的水平”,“乐团十分单薄,投影技术可能已经过时好几代,演出艺术性不值一提(not particularly notable)”。
广告严重误导并欺骗观众Yelp和Tirpadvisor是欧美最知名的点评类网站,笔者浏览了部分西方观众观看“神韵”演出后的评价。经统计,“神韵演出”(shen yun performing arts)在两家网站的评分仅为2星和2星半(最高为5星,其中有部分点评者抱怨网站评分最低仅能点评者提到,“演出和广告完全不同,没有5000年中国历史,没有杂技,没有精美的舞蹈”,“观众中基本没有华人,因为他们知道演出并非展现中国传统文化”,“演出并不是广告所说的经典传统中国舞蹈,而只是西方舞蹈和芭蕾的低劣组合(poor mix)”,“错误的广告,这不是供你娱乐享受的文化舞蹈,而只是法轮功的意识形态宣传(propaganda and promotion of falun gong ideology)”,“观看了多年广告后亲身到现场观看演出,但因为这是一场法轮功大型宣传而感到震惊(shocked)”,“广告中从未提及演出三分之一内容是为某个组织作宣传”,“演出被推销为通过舞蹈和音乐体验中国5000年文化之旅,广告并没有说明演出是‘宗教’宣传,而我因此受骗”演出制作水平低点评者提到,“(演出是)二流高中才艺表演(second rate high school talent show)”,“是非常庸俗的衣装秀,音乐吵闹,舞蹈单纯,反复表演一些基本功”,“我在本地高中看过更好的演出”,“我看到是一部由三流的视觉效果和会被《美国偶像》节目拒绝的歌手组成的过时(outdated)作品”,“这更像是花钱去支持一场邻居女儿参与的演出”,“演出本身并不精彩,当然也不值票价”,“总的来说,演出缺乏连贯性,令人失望,音乐也令人大失所望”,“演出中音乐和舞蹈缺乏融合,舞蹈本身的灵魂被抽空,二胡独奏还不如纽约地铁志卖艺的水平”,“乐团十分单薄,投影技术可能已经过时好几代,演出艺术性不值一提(not particularly notable)”。

演出内容充斥“宗教”及政治宣传
点评者提到,“我吃惊地发现演出从头到尾都以‘法轮大法’的宗旨和教义为中心”,“演出反复地向观众灌输‘法轮大法’”,“整场演出都与邪教‘法轮功’、‘法轮大法’有关”,“发现这是一个疯狂邪教(crazy cult)散布其信息的阵地,为支持演出的剧院和音乐厅感到羞耻”,“演出与中国的历史和传统无关,而是对‘法轮功’的宣传推广”,“(演出组织机构是)‘宗教’组织,反同性恋、反进化论、反无神论,绝对反共和反中国政府,(演出)充斥着‘传教’”,“票价不菲,而且是为奇怪的中国邪教捐献(fundraising)”,“我想我会因为他们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向观众‘传教’提出控告”,“反复演唱无神论与恶魔为伍,毁灭世界,进化论是撒旦的谎言”,“这是对中伟大和丰富多彩遗产的玷污。